遺產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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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權喪失的情形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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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以下是相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裏要注意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只要繼承人所殺害的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殺害,不論既遂或未遂,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

但繼承人的配偶或其他親屬獨立實施殺害行為的,不發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後果。但是,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出於其他的動機,其雖會受刑事責任的追究,並不會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三、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被繼承人的,並不都喪失繼承權;只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但是,繼承人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故本條又稱為繼承權的相對喪失,目的是為了促使繼承人改惡從善。而第一、二、四條均是絕對喪失繼承權,不存在挽回的餘地。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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