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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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在繼承遺產時也是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以及遺囑繼承等方式來進行的,在通過法定繼承來分割遺產時也是會按照繼承順序來平均分配的,在法律中也是規定了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了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在繼承遺產時也是會按照平均分割的比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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