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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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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