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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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都是沒有繼承的資格,但是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是二個不同的概念,他們的區別是什麼?我們的法律中對於繼承權的喪失與放棄有沒有做出相關的區分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規定。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喪失,又 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當然在實踐中關於繼承權方面的問題,如繼承的第一順位人有哪些?哪些情況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繼承權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將會為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您最滿意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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