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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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享有繼承權?

我們在生活中會常常討論有關於繼承的話題,在繼承中最主要的就是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在一個家庭中不是所有的人都擁有繼承權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瞭解哪些人享有繼承權吧。

所謂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被繼承人親屬。其範圍,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所謂配偶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其保持婚姻關係的人,即被繼承人的妻子或丈夫。

所謂子女是指與被繼承人有最近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也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父母是子女的在血緣上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是子女被他人收養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即解除,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間,互相不再享有繼承權,父母的範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對繼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同時對生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

兄弟姐妹之間是血緣關係最近的旁系血親,其範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其中繼兄弟姐妹因扶養關係的存在而相互繼承遺產的,不影響兄弟姐妹繼承其親兄弟姐妹遺產的權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指被繼承人的二親等的直系尊血親。在所有上述法定繼承人中,我國《民法典》又分別將其劃入不同的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方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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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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