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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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一)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五)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十一)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1)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2)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711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四)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不管是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享有一定權利的。當然承租人享有的權利與出租人享有的權利肯定是不一樣的。而在租賃期間,也需要當事人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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