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是否適用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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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是否適用轉繼承

一、遺囑繼承是否適用轉繼承

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一)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歸其合法繼承人承受。

(二)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未表示放棄繼承但又未實際接受遺產時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應繼承的遺產同樣應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

(三)在遺贈中,受遺贈人於繼承開始後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但未實際接受受遺贈的財產時死亡的,其受遺贈的財產也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依現行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自己受遺贈後二個月內未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前死亡,受遺贈人的繼承人無權接受受遺贈的財產),這種情形也可視為轉繼承。

二、轉繼承糾紛需要的材料

(一)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結婚證、户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二)繼承法律關係的證據

1、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遺囑繼承的,應提交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遺囑。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3、被繼承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人親屬關係的證據。

(三)關於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很多人認為轉繼承只會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但其實在遺囑繼承中也是適用轉繼承。要知道的是,發生轉繼承雖然也出現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但死亡往往是發生在遺產尚未分割之前,若是遺產分割完畢之後死亡的話,則就不符合轉繼承的條件,作為繼承人的遺產自然由其合法繼承人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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