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不發放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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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不發放補償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在公司簽訂競業協議不發放補償金合法嗎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做如下分析和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1、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不包含在工資裏面的;

      2、競業限制是在員工離職以後開始的;

      3、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應該是在員工離職以後按月發放的;

參考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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