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如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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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如何公證
律師解析:關於遺囑繼承公證,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遺產證明。
3、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4、其他證明文件。
5、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需提供具有監護權的相關證明。
6、根據遺囑繼承的,需提供公證遺囑。
7、有多個繼承人的,須全體繼承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公證處申請並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不能到場的繼承人,需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或放棄繼承聲明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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