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列入遺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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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列入遺產的範圍?

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列入遺產的範圍?

民法典》對公民的合法遺產範圍有明確的規定: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其他合法財產。

二、不能納入遺產範圍有哪些?

(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交通安全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卹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卹費,其性質並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於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範圍。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遺產範圍內。

三、遺產繼承順序是怎麼樣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民的財產如果要作為遺產首先就要確定這份財產是否屬於個人所有,而且是否屬於合法的收入,這樣才能寫在遺囑之中以遺產的方式分配給繼承者,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確保自己和繼承者的利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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