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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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今天我們來説説破產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的範圍有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我們知道了哪些是破產財產,其實我們也要知道哪些不是破產的財產,比如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户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這些就都不是破產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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