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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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工傷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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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足工傷保險怎麼辦

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所有的工傷費用。rnrn依據《社會保險法》rn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n(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rn(二)住院伙食補助費;rn(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rn(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rn(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rn(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rn(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rn(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rn(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n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rn(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rn(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rn(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n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rn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rn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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