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返還原物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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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返還原物如何規定的?

一、公證遺囑返還原物如何規定的?

返還原物請求權也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也規定了返還財產。如果佔有人是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法佔有物時,所有權人的權利就應當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受到限制,此時若提出返還原物,佔有人可以予以拒絕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還需符合無權佔有的情形。所謂無權佔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是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遺失物、被盜竊物等。二是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借用、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了約定的期限,或為他人修理、修繕、定做的物等屆期應當返還的情形等。

二、構成要件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會在各個方面保障着公民的財產權以及人身權,任何的公民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侵犯他人的所有權,如果不法分子未經允許利用非法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後,受害人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對方立即返還原物,必要時也是可以索要相應的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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