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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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執行標的物油鋸沒有損壞、變質、滅失,還有使用價值,法院作出領取原物的裁定是正確的。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或侵奪其物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占有物。該項請求權是由所有權所派生的請求權,並且是所有權效力的直接體現,只要他人無權佔有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人都可以通過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物權受到侵害之後,可以要求返還原物,無法返還原物的可以折價賠償。返還原物請求權構成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是物權人,可以依法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其次需要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存在。最後相對人必須是現在的無權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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