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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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嗎

自書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嗎

公民可以進行公證遺囑,也可以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因其有國家公證機關的證明,因而有高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我國繼承法中有明文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在我國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沒有公證遺囑,則在數份遺囑中,被繼承人最後所立遺囑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的,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綜上所述,自書遺囑的效力和其他形式的遺囑相等,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公證遺囑是具有公證機關效力的,所以要高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任何形式的遺囑都不能夠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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