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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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有效?

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具體地,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遺囑人當着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於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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