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危急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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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危急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

我國法律規定了五種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很多人認為訂立口頭遺囑比較方便,但是口頭遺囑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那麼,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訂立口頭遺囑的條件中有一項是:遺囑人處於“危急時刻”,那麼,這裏的“危急時刻”指什麼,哪些危急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請看詳細內容。

一、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繼承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二、哪些危急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

繼承法所説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危急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交通事故、航空意外、其他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時,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對口頭遺囑有效期未作時間規定,只是在條件上進行了限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由於口頭遺囑的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在遺囑人具備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條件之後,口頭遺囑無效,因此,涉及口頭遺囑的繼承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爭議。因此,建議遺囑人就遺囑問題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免得遺囑無效,違背遺囑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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