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 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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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遺囑自由原則,但這一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的。在實踐生活中,有一些遺囑是無效的。那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遺囑人要訂立遺囑,為了保證遺囑有效。那麼,遺囑人該如何訂立有效遺囑呢?請看以下具體內容吧。

一、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後來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其先前所立遺囑仍屬無效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偽造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並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遺囑在法律上分三類,其一是自書遺囑,其二是代書遺囑,其三是口頭遺囑。

一般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在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證明才有效,口頭遺囑在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立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自書遺囑應當由書立遺囑的人自己書寫並簽署名稱,因此打印後簽署名字的遺囑會被確認為無效。

代書遺囑應當由代書人代書,並由遺囑人簽名並由代書人簽名證明代書情況,由代書人和其他沒有利害關係的人簽名證明才有效。

遺囑最好經過公證。經公證的遺囑,在數份遺囑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公證遺囑處理。有時辦理公證不方便的,或者認為公證比較複雜的,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見證手續這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書立遺囑的方式。

通過上文,我們瞭解了,在未成年人中,除了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以外,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和精神患者,均不得以遺囑的方式去處分自己身後的財產。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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