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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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一、遺囑見證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遺囑見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滿1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這兩類人不能作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和公證遺囑的區別有什麼?

1、就效力來講,如果遺囑人既立有公證遺囑,也立有律師見證遺囑並且兩者內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如果沒有立過公證遺囑,則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2、就服務質量來講,律師見證遺囑的服務一般優於公證遺囑服務公證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遺囑去公證處,公證處沒有起草遺囑的業務和功能。律師見證則無需事先寫好遺囑,律師可以憑其專業和經驗幫當事人起草遺囑,能有效避免歧義和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並提供遺囑、繼承等方面,幫助當事人充分了解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

3、就費用來講,律師見證遺囑的收費一般高於公證遺囑的收費,這主要是由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質量,法律專業化服務高於公證服務質量決定的。

4、就延伸服務來講,公證遺囑的服務比較單一,律師見證遺囑的延伸服務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點,比如遺產的籌劃、遺囑的執行等。

綜上所述,在自書遺囑訂立過程中,立遺囑人可以邀請他人見證,確保遺囑內容真實客觀。法律上也規定了見證人條件,其必須是成年人並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晰理解遺囑內容,和各方都沒有直接利益衝突等,現實中,基本都是律師做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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