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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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才有效的,那麼遺囑見證人又有些什麼法律規定呢?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一) 代書遺囑不合法見證人負但什麼責任?

見證人,本來就是一個無利害關係的人。即使因其個人身份的原因,導致代書遺囑無效,也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見證人,如果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按法定繼承執行。

(二) 遺囑見證人做假證,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嗎?

證人的行為屬於偽造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説起遺囑見證人,在五種遺囑形式中,並非每一種都有要求,也就是説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的,即使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見證人在場,那也是沒有影響。而要承擔遺囑見證人,必然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法律中就哪些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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