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兒媳是法定繼承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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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兒媳是法定繼承人嗎?

法律規定兒媳是法定繼承人嗎?

法律規定兒媳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如果符合法律當中規定的條件的話,是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實質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我國法律規範對繼承的種類、法定繼承的順序、遺產處理等諸多問題進行了規定。就法定繼承而言,法律規定法定繼承的範圍是特定的,比如説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是父母、配偶和子女。至於兒媳是否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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