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的有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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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的有限年限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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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的税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説: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之後,同時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理,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綜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沒有義務去無休止地“替”對方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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