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有兩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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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有兩份怎麼辦?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四) 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般來説,如果兩份遺囑都進行公證的話,那麼兩份遺囑在內容上有互相牴觸的情況的話,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兩份遺囑不衝突的話,那麼則兩份遺囑都是屬於有法律效率的遺囑。最終的遺產分配則按照兩份遺囑的內容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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