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遺囑公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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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遺囑公證的效力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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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遺囑公證的效力

在有些時候遺囑人在立了一份遺囑後,可能還會再立一份遺囑,這樣就導致了有多份遺囑的存在,並且會出現執行上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關於兩份公證遺囑效力,可以參考以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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