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確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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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確定遺囑執行人

結合《繼承法》中的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在辦理遺囑繼承的時候發揮着重要作用,那如何確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遺囑的時候享有一定的權利,也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那遺囑執行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遺囑執行人。

一、如何確定遺囑執行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二、遺囑執行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遺囑繼承人權利

(1)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有無塗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遺產的數量、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2)有限處分權。遺囑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

(3)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這裏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於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遺囑執行人義務

(1)清理登記遺產。由於遺囑的訂立至遺囑生效,一般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遺產項目較多,有編制清冊的必要時,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於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清冊應在執行人交付遺產之前或同時交與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也有權請求執行人編造和交付遺產清冊。

(2)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在繼承人分割遺產或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以防止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管理和保護遺產,是指管理和保護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對遺囑中未作處分的遺產,遺囑執行人自然無權管理。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3)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分割給遺囑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非因可歸責於自已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可請求繼承人賠償。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所需的執行費,應從遺產中支付。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確立遺囑執行人的方式以及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遺囑執行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遺囑能以按照立遺囑人的安排分割遺產而設立的。但是保障遺囑得以順利執行並不僅取決於此,還要考慮遺囑本身是否合法有效、遺囑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等問題,所以如果採用遺囑繼承的繼承方式,最好求助於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助你制定合法有效的遺囑,並監督遺囑的執行,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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