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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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繼承

我們知道房子是可以作為死者的合法遺產,由其繼承人進行繼承的。不過由於房子的價值比較大,如果是以遺囑的方式來繼承的話,那麼建議最好進行一下公證。接下來,本站小編將要為大家講解的就是農村房屋繼承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繼承所需材料: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辦理公證。

二、宅基地使用權能繼承嗎

該繼承行為絲毫沒有破壞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也沒有要解決的衝突。

1、繼承權是法定的,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單方的民事權利,與買賣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買賣房屋合意有本質的區別;

2、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了該房屋,則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同時當然取得了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只不過這個房屋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權利,繼承人再次出賣、轉讓、贈與該房屋時,應遵循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

3、目前城市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房屋,卻無不能在農村繼承房屋之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使繼承權,因此辦理該公證完全合理、合法。

農村房屋的限制只是針對轉讓,不包括繼承。我們當地房屋登記部門對繼承是給予辦理,只是繼承人再轉讓時必須是房屋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第一,關於農村房屋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於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繼承人繼承。實踐中,公證書確認城市户口的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亦為房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所接受。

第二,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目前,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致。主流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身份性,流轉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權以户為單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資源部1995年5月頒佈)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此規定,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所有權因繼承而轉移後,繼承人當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也符合我國房地一體的立法原則。

現實中由於農村的房屋都是修建在農村集體組織分給的宅基地上的,因此在對農村房屋進行繼承的時候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因此需要多多注意。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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