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口頭遺囑需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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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口頭遺囑需哪些手續?

公證口頭遺囑需哪些手續

公證口頭遺囑必須提交立遺囑人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户口冊以證明本人身份情況,由公證人員根據本人的口頭遺囑內容辦理遺囑公證手續,如所立遺囑中涉及財產的處分,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財產權屬的證明。

口頭遺囑辦理公證應當至公證處辦理,由立遺囑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作出書面受理登記。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會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二、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訂立口頭遺囑?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遺囑可能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事實上,口頭遺囑的存在本來就是因為當時的情形已經非常危急,很有可能立遺囑人自己當時已經沒有時間去公證機構對口頭遺囑進行公證了,所以説,口頭遺囑生效的法定條件並不是必須要有公證書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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