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囑是否需要限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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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遺囑是否需要限定有效期

一、父母遺囑是否需要限定有效期?

不需要,遺囑是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

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

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

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百八十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導致遺囑無效的九種情形具體是哪些?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總之,大家不能理解成對於父母所立的遺囑必須要在父母去世以後的多長時間之內進行繼承,不過,如果長時間都不辦理遺產的繼承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有可能會視為當事人放棄接受遺贈,一般來説,最好是在父母去世以後的兩個月之內就及時辦理財產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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