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繼承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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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繼承的程序如何?

一、公司股票繼承的程序如何?

1、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2、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1)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2)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

二、股權繼承的界定

股權是一種與物權、債權並列的新型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它有以下特性:

第一,股權是股東基於其出資行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權利,股東享有的與出資行為無關的民事權利不屬於股權。它是股東向公司繳付出資之後享有的一種權利,而非權利與義務的複合體,股東對自己權利的不行使不會損害到他人之利益。股東享有股權,並不意味着他不負擔義務。

如股東負有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義務,不得退股的義務等,但股東的這些義務可以看作是股東享有股權的對價,它們本身並不屬於股權,而是由公司法規定的股東負有的義務或是股東之間因契約而承擔的義務。

第二,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公司註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金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

第三,股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我國通説認為股權包括公益權和自益權兩項權能,股東的自益權是指股東基於自身利益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請求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股東的共益權是指股東基於自身的利益和全體股東共同的利益,通過共同行使的方式,來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利,它包括出席股東會的表決權,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請求權等非財產性權利。

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構成股權完整的權利體系。其中財產性權利內容是股權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東對公司投資的主要預期利益,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基本動機所在,也就是説收益是股東的終極目的;非財產性權利是確保股東獲得財產利益的手段,是次要方面,但這不是説其不重要,它仍是圍繞財產性權利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是財產性權利的體現和保障。

第四,股權具有可分割性。股東在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可以全部轉讓,也可部分轉讓。在股東部分轉讓股權時,原有的股東與新加入的股東各自享有獨立的股權。

第五,股權具有可轉讓性。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轉讓對象上受其他股東意思限制而已,並非不可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對有特殊身份的股東,對其持股時間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轉讓的。

股權作為股東的公司財產之一,具有與個人財產相同的屬性,所以在股東死亡以後,是可以被繼承人繼承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有多人,則需要進行協商侵害股權,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進行訴訟,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股權分隔。股東在死亡前應當立下遺囑,對股權分隔作明確規定,避免造成股權分隔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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