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股票金融詐騙公司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6.96K

互聯網的發展,使得人們的日常生活變得更加的便利,但是由於網絡本省就存在虛擬性,難以確定對方身份的特徵,故而即使是網絡管理者,有時也不能及時發現網絡詐騙案件的發生。故此立法機關制定了懲罰性質的法律規範,對此類事件的量刑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網絡股票金融詐騙公司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網絡股票金融詐騙公司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網絡股票金融詐騙公司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詐騙的財物如何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在現實生活中,有組織、有計劃的詐騙案件時時有發生的,互聯網行業得到發展之後,不少公司的高管在沒有得到國家機關的許可的情形下,就在網絡環境之中售賣股票,此行行為會被按照網絡股票金融詐騙公司量刑標準,判處刑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