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股票發行審核程序及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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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發行審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公司上市股票發行審核程序及關注事項

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請文件、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和核準發行四個步驟:


(1)受理申請文件。當保薦機構履行完成對發行人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並且發行人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 6號)的要求製作了申請文件後,保薦機構就可以推薦企業並向證監會申報申請文件。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書面意見,説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外,還需關注舉報信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信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信,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繫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複核。舉報信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説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發行。


2. 什麼叫發行審核的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發行審核的普通程序是指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的程序。


發行審核的特殊程序是指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的程序。


3.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主要內容有哪些?


a) 發審委對發行人的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b)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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