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囑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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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在遺囑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但是,遺囑是對遺產和其他事務的處分和安置。所以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於執行,防止發生糾紛。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傢俱、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併寫明。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沒有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的,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在遺囑中,應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

二、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未作正面規定,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五、遺囑的內容。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當公民在出現了死亡情況後,其家屬和親友也是可以將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如果死者生前訂立的遺囑,也是需要按照遺囑的具體規定和內容去執行,那麼在遺囑中也要寫明遺產的內容和範圍,繼承人的身份以及繼承內容等,當產生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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