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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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打印遺囑生效條件: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可以採用打印的形式。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閲;並經遺囑人審閲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二、有效的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遺囑有效的首要條件就是遺囑本身的條款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另外還需要存在合法的見證人,對於見證人的資格認定上,一般是與繼承人沒有直接關係,並不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員,具體情況下,可以通過遺囑公證來對相關法律效力進行認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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