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份遺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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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份遺囑該如何處理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説,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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