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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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辦理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户口簿;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户口簿或國內註銷户口證明;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區的衞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户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及複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説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意以下事項:

1、遺產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應沒有爭議。

3、法定繼承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總之,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屬於法定繼承的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的介紹信,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即可辦理。屬於遺囑繼承的應提交前款應該提交的一至五項證件與材料以及被繼承人生前所設立的有效遺囑等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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