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與事實不符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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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與事實不符有效嗎?

一、代書遺囑與事實不符有效嗎?

代書遺囑中的陳述與法定事實不相符合,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認定公證遺囑事實不符,也就是推翻公證遺囑,這個是比較難的,因為公證遺囑在公證時有嚴格的審查程序。除非有證據證明該份公證遺囑的內容和事實不符或者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突破口不好找。

二、具體相關操作

1、有證據證明該份公證遺囑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2、有證據證明立該公證遺囑時遺囑人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比如有精神病等;

3、有證據證明該份公證遺囑的內容和事實不符,比如所涉及的部分財產不是遺囑人本人的;

4、有證據證明該份公證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有證據證明該份公證遺囑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6、有證據證明該份公證遺囑是他人代理公證的。

對於遺囑中如果與法定事實不符合的話,那麼提供不符合的事實的相關證據可以直接進行認定遺囑無效。如果是跟事實不符的話,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如果的確與事實不符的話,那麼遺產可根據繼承法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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