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照顧老人原則對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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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照顧老人原則對麼?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要處理很多事情。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該按照一定的原則處理,否則容易發生糾紛。畢竟,離婚財產分割關係到雙方的切身利益,離婚後,各方還有老人需要贍養,並且對孩子也要盡到撫養義務。那麼,離婚財產分割照顧老人原則對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離婚財產分割照顧老人原則對麼?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知,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首先應當由夫妻雙方自由處理,即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的體現,無論如何處理,只要符合當事人的意願,他人便不得非法干涉。如此處理,也有利於離婚後雙方生活的安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雙方都有分割財產的權利”。上述的“財產在誰手中歸誰所有”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判給一方,以及將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淨身出門”等一些做法,都是違背男女平等原則的,以致在處理結果上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二、離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分割外,還包括消極財產的分割。即對外的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這一規定,債務的清償可分為三種不同情況:

1、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責任,自然應首先以共同財產清償;

2、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上述債務,應由雙方加何清償問題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進行判決,確定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合理分擔清償責任;

3、凡屬夫妻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

如負債一方確實無償還能力,也可以説服對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迫一方為對方清償個人債務。加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結婚儀式,都不是二者的劃分標準。

綜上所述,在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中,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女方、有利於生活等原則處理,其中離婚財產分割照顧老人原則是沒有的。離婚財產分割只是涉及到夫妻雙方各自的利益,如果女方在生活中存在困難,在分割離婚財產的時候可以適當多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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