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由誰保存保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自書遺囑由誰保存保管?

自書遺囑由誰保存保管?

1、遺書屬於重要文件,一定要交給公平正直而且又有威望的族人保管。

2、遺產分割,在很多時候成為破壞家庭關係的導火索。聰明的長者在離世閃,一般會留下遺囑,作為身後財產處理的依據。但是,遺囑的保管人若沒有威望或者不公正,就會引起紛爭,特別是超出繼續權以外的繼承,往往給繼承者帶來災難。

3、所以,遺囑的保管人要特別慎重。也可以寫多一份放在自己的律師處或者公證機關,這樣就會減少以後的茅-盾。

二、自書遺囑

1、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

2、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3、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4、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5、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6、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7、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8、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綜上所述,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必須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有相反證據證明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