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遺囑可給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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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可給誰保管?

一、如果立遺囑可給誰保管?

遺囑應該交給遺囑人信任的機構和個人來保管,比如公證處、律師所、親朋好友都可以。

被繼承人所訂立的遺囑,繼承人(受益人)可以保管,其保管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但繼承人不可以篡改或者銷燬遺囑。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立遺囑之後可以交由公證處進行公證,然後由公證處或者是律師事務所來對遺囑進行相關的保管。對於遺囑的保管必須要有可信賴的人來進行相關的保管才行。如果發現遺囑被篡改的話,那麼遺囑受益人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對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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