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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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公證過後的遺囑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也能當作證據直接適用。那麼遺囑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公證遺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點、申請遺囑公證。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二點、受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符合申辦要求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點、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第四點、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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