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宣告死亡配偶的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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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被宣告死亡配偶的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丈夫被宣告死亡配偶的繼承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賦予配偶雙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的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撤銷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返還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丈夫和妻子之間彼此都享有繼承權,因為丈夫是被宣告死亡的,跟正常死亡是有區別的,説明丈夫在此之前是因為下落不明滿4年,由妻子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當事人死亡的。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產是可以依法由法定繼承人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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