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繼承的文書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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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繼承的文書是啥

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繼承的文書是啥

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繼承的民法典律關係的證明文書是繼承公證書,辦理該證書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户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户口簿或國內註銷户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區的衞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證;

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2)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户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二、遺囑公證的作用有哪些?

1、在公證的過程中,會對遺囑的內容進行審查,進過公證審查後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直接當作證據適用,無須再審查。

2、公證後的遺囑具有權威性,可以避免遺囑私下被修改或者是篡改,保障繼承人的財產安全。

3、保障遺囑人與繼承人之前的權益,具有對抗其他第三方干擾的效力。

不管是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財產分割,還是提出提出公證遺產的繼承流程等的請求,正常情況下,一旦該請求被受理,那麼公證程序結束之後,公證處都是會出具一份公證書的。該文書一般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是其他人反悔,那麼可以該文書對方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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