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產繼承適用的時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對遺產繼承適用的時效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遺產繼承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遺產繼承或者分割之日起3年內,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期遺產繼承權,超過3內起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遺產繼承開始後超過20年的,也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開始繼承後,對於遺產繼承權的放棄,遺產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否則視為接受繼承,同時遺產也可以進行分割,但是在未進行分割前,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分遺產,遺產仍視為共同共有,適用的不是繼承權的訴訟時效而是共同共有所有權的訴訟時效。至於遺產繼承是否《民法總則》中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遺產繼承法》和《民法總則》中的有些規定有所衝突,比如《民法總則》中對於有關超過訴訟時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也是應當受理,只有在對方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並經法院查明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時,才判決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而在《繼承法》種,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提起的訴訟規定的是不得再提起訴訟,在這裏可以看出,既然規定的是不得再提起訴訟,那麼法院根本就不會受理,連程序上的權利都喪失了,而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喪失的只是實體上的勝訴權,程序上的權利還是可以保障的,此外,對於20年的理解也不一樣,在《繼承法》中的20年是從繼承時開始的,而在《民法總則》中的20年是遺產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遺產繼承超過的20年起算。

對於這些規定的衝突,司法實踐中也時常發生衝突,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有必要對《繼承法》中與《民法總則》中衝突的規定進行修改,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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