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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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

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繼承人應該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去協商處理有關遺產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去避免遺產繼承糾紛。實踐中,繼承人們該如何來確定遺產繼承的份額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遺產繼承份額如何確定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誰

1、配偶。

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

(1)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

(1)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2)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還須注意:根據《收養法》第15條,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在進行遺產繼承的時候,繼承人可以按照上述內容來確定遺產繼承的分割,這樣對大家來説都是比較公平的,也能減少遺產繼承糾紛的闡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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