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獨老人財產繼承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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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獨老人財產繼承人有哪些?

失獨老人財產繼承人有哪些

失獨老人財產繼承人有配偶和父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無人繼承怎麼辦?

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作了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無人繼承的遺產,無論歸國家所有或為集體組織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應首先從遺產中清償。

對債務的清償也同樣適用限定繼承的原則,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清償債務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國家和集體所有制組織不負償還責任。在依法收歸國有或收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無人繼承之遺產時,如有人對死者給予過較多的照顧,也應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在我國境內居住的無國籍人死亡後,所遺財產,經過公告,到達一定期限無人繼承時,亦應收歸國家所有。

三、對失獨老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優先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嗎?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才產生代位繼承,而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所以代繼承的應該先於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除了失獨老人,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部分的老人沒有其他的家庭成員,既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沒有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親屬,這種情況下老人去世之前也沒有立遺囑的話,老人的遺產是可以歸集體或國家所有的,但應該先清償拖欠的債務和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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