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遺囑丟失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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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過公證的遺囑丟失了怎麼辦?

經過公證的遺囑丟失了怎麼辦?

去公證處,公證處有留底,遺囑卷宗屬於永久保存的。可以去公證處查詢,同時也可以要求公證處再出一份公證書副本,副本費20元,各地可能有所差異。這個是辦理繼承的時候必須要的。查詢時需要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和你們的關係證明(身份證、户口本、死亡證明)。

遺囑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後簽名並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二、遺囑原件丟失的,複印件有效嗎?

單獨的複印件如果對方不承認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遺囑公證的申請人必須是遺囑人本人,不能進行代理申請,並且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在場,如果是公證的自書遺囑的,就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如果是公證的是代書遺囑的,代書遺囑上必須有遺囑人、代書人以及見證人的親筆簽名,並且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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