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徵地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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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徵地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徵地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對於有關個人用地徵地協議來説,絕大多數人可能還是不太熟悉。因此,寫個人徵地協議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在簽訂的過程中,嚴格審查簽訂協議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要注意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協議的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3、要明確約定協議履行的程序;

4、要仔細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有不利於自己的不公平條款,如果存在損害自己利益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

在簽訂個人徵地協議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協議的內容,也不可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徵地一定要簽訂徵地協議嗎

徵地協議不是必須要件。

關於徵地協議問題。徵地協議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徵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就徵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是徵地項目申報的必備要件。為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推行徵地公告制度和進行徵地補償登記,增加了徵地的透明度,有利於加強民主監督。通過徵地公告,可以使農民瞭解徵用土地的範圍、目的、徵用土地的批准機關及徵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徵用土地的支持和諒解,並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合法的權益。

因此,徵地協議不再是徵地項目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徵地協議的做法,但這並不是徵地的法定程序

三、怎麼簽訂徵地協議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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