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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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

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分配遺產的基本準則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裏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自書遺囑的遺產,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他人是沒有資格進行繼承的,那麼被繼承人的財產會充繳國庫。繼承權是個人的權利,可以申請放棄,如果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那麼被繼承人如果有債務的話,也是要一起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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