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規定繼承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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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規定繼承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繼承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1、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2、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七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

1、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按照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判斷繼承人的情況以被繼承人死時為準。

3、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三、胎兒有遺產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我們可以看出,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只有一種,那就是繼承權人已經依法提起了訴訟。如果,繼承人在維權的過程當中突然遇到了一些意外狀況,這樣的話,訴訟時效會暫時的中止,而不是中斷。按照正常的情況,繼承權人不可能在20年之內都不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他人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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