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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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無論是對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若想得到法律的救濟的,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民法總則最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規,對訴訟時效的法定中止事由進行了規定,你是否知道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於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於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二、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其他障礙”: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

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一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五、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主要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出現了一些無法預見,且無法抵禦的自然災害等,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出於未定的狀態。在中止事由消失後,開始重新計算。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提出申請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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